算不算虚拟货币挖矿行为,辨析其核心特征与法律边界

 :2026-02-25 15:06    点击:1  

近年来,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,“虚拟货币挖矿”一度成为热议话题,尽管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但实践中仍出现一些新型行为模式,引发“算不算虚拟货币挖矿行为”的争议,要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虚拟货币挖矿,需从其核心特征入手,结合技术本质与法律边界进行综合辨析。

虚拟货币挖矿的核心特征

虚拟货币挖矿的本质是通过特定计算设备(如ASIC矿机、GPU等)参与区块链网络的共识机制,以解决复杂数学问题为代价,获得记账权并获取虚拟货币奖励,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:

以获取虚拟货币为主要目的

挖矿行为的直接驱动力是通过计算劳动换取虚拟货币(如比特币、以太坊等)作为报酬,若行为的根本目的并非获取虚拟货币,而是利用挖矿过程中的算力进行其他数据处理(如科学计算、分布式渲染等),则不属于典型的挖矿行为。

依赖特定共识机制与算法

虚拟货币挖矿需遵循特定区块链网络的共识规则(如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PoW、以太坊早期的PoS等),通过哈希运算等算法竞争记账权,若仅使用类似挖矿的硬件设备,但未参与任何区块链网络的共识过程,或算法与现有虚拟货币网络无关,则可能不构成挖矿。

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与能源

挖矿行为需持续投入高算力硬件设备,并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以维持运行,这一特征是挖矿行为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,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“挖矿属性”的重要参考,但需注意,资源消耗并非绝对标准——某些合法的高性能计算任务(如气象模拟、基因测序)同样消耗大量资源,但其目的与虚拟货币无关。

实践中争议行为的辨析

近年来,随着监管政策趋严,部分行为试图以“创新”名义规避监管,需结合上述特征具体分析:

“云挖矿”与“合约挖矿”

用户通过远程租用矿算力,按约定比例获得虚拟货币收益,本质上仍是参与区块链网络的挖矿行为,

随机配图
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延伸,应被认定为非法。

以“数据挖掘”为名的算力服务

部分企业声称提供“分布式数据挖掘”“算力租赁”服务,但实际结算标的为虚拟货币,或通过虚拟货币计价收费,此类行为虽披着“数据服务”外衣,但其核心目的仍是通过算力投入获取虚拟货币,应认定为变相挖矿。

非区块链目的的高性能计算

若企业或个人利用GPU、ASIC等设备进行AI模型训练、科学运算等合法算力服务,且收益不为虚拟货币,而是法定货币或服务对价,则不属于挖矿行为,数据中心为科研机构提供算力支持,即使消耗大量能源,也因目的与技术的非虚拟货币属性而不构成挖矿。

“私挖”与“公链挖矿”的区分

无论是参与公有链(如比特币)的“公挖”,还是在局域网内模拟区块链环境的“私挖”,只要其目的是通过计算过程生成具有虚拟货币属性(或可兑换为虚拟货币)的数字奖励,均属于挖矿行为,私挖虽不涉及公有链网络,但同样违背了虚拟货币“去中心化”“无真实价值支撑”的本质,需纳入监管范畴。

法律与政策层面的界定

我国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的认定,始终以“是否涉及虚拟货币生产、交易及相关投机炒作”为核心依据,2021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“淘汰类产业”,并要求各地严禁以任何名义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。

《通知》强调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(包括挖矿)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扰乱金融秩序,滋生洗钱、非法集资等风险,判断“是否算挖矿行为”,不仅需看技术特征,更需考察其是否与虚拟货币的价值获取、流通相关联——只要行为本质是通过计算劳动生产虚拟货币,或为虚拟货币生产提供支持,无论形式如何变化,均应被认定为非法挖矿。

“算不算虚拟货币挖矿行为”的判断,需回归其技术本质与法律本质:技术上,看是否以获取虚拟货币为目的、参与区块链共识机制并消耗算力;法律上,看是否属于我国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,随着技术的演进,挖矿行为可能以更隐蔽的形式出现,但只要其核心指向虚拟货币的生产与投机,就必然受到法律的规制,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,应严格遵守政策导向,远离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活动,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与技术发展环境。

本文由用户投稿上传,若侵权请提供版权资料并联系删除!